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喜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国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152115-6。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地下城煌华新纪元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艳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喜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