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纺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纺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33号原告江阴市新纺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峭岐皋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新强,新纺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张顺海。本院于2015年01月21日受理原告新纺公司与被告云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云海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坤复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纺公司诉称,其公司与云海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其公司向对方提供稀释剂等产品,至2013年7月对方共结欠货款189299.5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其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云海公司支付货款等。云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新纺公司提供的“客户收货确认书”载明的管辖约定没有得到其公司认可,不具有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故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未有书面合同。新纺公司提供的编号0012338、0012339、0012340、0012341、0012342、0012343、0012344的“江阴市新纺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客户收货确认书”内均有“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条款三,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有云海公司的有效确认。新纺公司提供了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未有书面合同,未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被告云海公司的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本案新纺公司提供的“客户收货确认书”虽有“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条款,但未得到云海公司的有效确认,该约定管辖条款对云海公司没有约束力;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云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