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喻中谦与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中谦,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中谦,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文樯,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法务。委托代理人鲍焰,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主管。上诉人喻中谦因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55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喻中谦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1990年到航空工业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航空服务中心)幼儿园工作。1996年航空服务中心中心主任以“让年轻人上”为名,临时动议、暗箱操作,将不合格的人员任命为其中心下属的幼儿园园长。我不得以请求调离幼儿园,并要求航空服务中心为我安排工作。为了封口,航空服务中心迫使我提前退休。2011年经向中航工业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实,1999年航空服务中心上报的调资名单中并没有我的名字,航空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给我调资。我在2002年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航空服务中心在我人事档案中加入的1998年7月正式退休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航空服务中心在我的档案中批示的病退等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现我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档案中违法的“同意病退”批示和“正式退休文件”;补发正常调资增资额5310元和退休金差额283720元;依法支付赔偿金1826430.46元;2、侵权人赵建玲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喻中谦与航空服务中心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喻中谦向航空服务中心要求的撤销档案中违法的“同意病退”批示和“正式退休文件”、补发正常调资增资额5310元和退休金差额283720元及支付赔偿金1826430.46元的请求,亦不属因辞职、辞退而产生的争议,故喻中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喻中谦要求侵权人赵建玲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亦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喻中谦的起诉。裁定后,喻中谦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上诉请求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二、依据科工人[180]号文件,我自愿2000年底提前退休,请求补发正常调资增资额和退休金差额,依法支付赔偿金;三、航空服务中心对其无视国家法规的违法行为,没有丝毫反省,并未停止侵害,如实赔偿,请求法院秉承公平公正,依法裁决。航空服务中心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喻中谦与航空服务中心未签订过聘用合同,喻中谦要求航空服务中心撤销档案中的“同意病退”批示和“正式退休文件”、补发正常调资增资额5310元和退休金差额283720元及支付赔偿金1826430.46元,并不属因辞职、辞退而产生的争议,故喻中谦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喻中谦要求赵建玲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亦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喻中谦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代理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