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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陈萍与陈萍、钱雪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陈萍,钱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0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100号。负责人顾鹏飞,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维驹(特别授权),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萍。被告钱雪。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诉被告陈萍、钱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