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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明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明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马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建华。被告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宗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杜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圣禹公司)诉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明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禹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禹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徐州市圣禹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