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丛扩、李继书、赵靖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崔xx,李xx,赵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xx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33号原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董事长。被告崔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赵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崔xx、李xx、赵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崔xx、李xx、赵xx工资款及奖金各3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xx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工程公司的工资款及奖金30000元,李xx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的工资款及奖金30000元,赵xx在松原市吉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款及奖金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预售登记编号为201401060172,备案合同号为YS20140018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