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张应枝、魏二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华,张应枝,魏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32号申请人韩建华,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张应枝,女,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魏二青,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韩建华诉张应枝、魏二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韩建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应枝、魏二青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登记在张应枝名下位于榆次区桥东��71号4幢4单元1层1户的房屋(产权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温晓军以其晋K×××××号别克旅行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应枝、魏二青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登记在张应枝名下位于榆次区桥东街71号4幢4单元1层1户的房屋(产权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温晓军晋K×××××号别克旅行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