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建萍、第三人柴广利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萍,柴广利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萍,1964年6月22日。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柴广利。委托代理人魏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萍、第三人柴广利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建萍、第三人柴广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萍、第三人柴广利��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