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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毅文与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毅文,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毅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毅文。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毅文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