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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明与金塔县商联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金塔县商联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赵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委托代理人赵开国(系原告之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被告金塔县商联超市委托代理人魏毅,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金塔县商联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卿审 判 员  胡 波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