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大唐盛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高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唐盛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邢台高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67号原告上海大唐盛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唐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家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高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郭文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唐盛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高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大唐盛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高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季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