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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五通桥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五通桥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原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乐山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组长。被执行人:五通桥区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五通桥区竹根镇。法定代表人:田铁钢,局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乐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5万元。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5万元,现上述生效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0)乐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