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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68号申请人况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况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