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68号申请人况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况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