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394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榆林市府谷民众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榆林市府谷民众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闫家寨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甲,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华龙桥,身份证号:612723195711270412。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永泰大厦,身份证号:61272319601221481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榆林市府谷民众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王某某甲、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10120801109000767727、2710122501109000018475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10120801109000767727内存款1486029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10122501109000018475内存款42311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