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刑初字第25��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农民。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辩护人信佩明,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孟××谎称为企业进圆宝砖、水泥管、消防泵、防爆扳手等工程材料可以获取利润,通过短��向被害人暨××提供收款人姓名及银行××,由被害人暨××进行汇款、转账及直接从暨××处提取现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暨××人民币3683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偿还部分个人债务外均被挥霍。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间量刑。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以自己暂无资金做生意,由被害人暨××出资,与其共同经营,获利后平分为由骗得被害人暨××的信任。自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孟××谎称有客户分别需要购买圆宝砖、水泥管、消防泵、防爆扳手等工程材料,后通过向被害人暨××提供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后由被害人暨××进行汇款、转账及直接从暨××处提取现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暨××人民币3683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偿还部分个人债务外均被挥霍。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孟××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孟××与被害人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暨××的陈述证实,我与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孟××说他的老客户有业务给他,他暂时没钱干,可又不能不干,他让我出钱,把他的活干了,利润我俩平分,我就同意了。2013年4月至5月间,孟××以炼油厂机关大楼装修需要圆宝砖、十八局南港工地需要水泥管、大乙烯需要消防泵、防爆扳手等工程材料,从我这骗走人民币368300元;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5月间,孟××向其及其妻子的银行卡内汇入142500元,用于归还欠款;3.证人汪××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9日,孟××让别人汇了27000元到其的银���卡内,并于当天全部取走;4.证明证实中沙(天津)石化公司、天津炼达集团等单位与孟××无经济往来;5.短信照片、汇款凭证等证实被害人暨××按照被告人孟××提供姓名、银行××汇款的具体数额;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被抓获归案。7.刑事和解协议证实被害人暨××已与被告人孟××就退赔事宜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孟××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朱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丹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