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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俊喜、耿银凤与钟良、戴玖红、秦三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许俊喜,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许思萍之父。原告耿银凤,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许思萍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后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耿亚林,系原告耿银凤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良,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戴玖红,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钟良之妻。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三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喜、耿银凤为与被告钟良、戴玖红、秦三明���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俊喜、耿银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俊喜、耿银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许俊喜、耿银凤负担。审 判 长  赵学焕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耿宝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