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行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行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行美,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行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