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静月诉郭海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月,郭海鑫,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合议庭: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王静月,女,1967年5月22日生,回族,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6组,身份证号码220121196705225521。被告郭海鑫,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胡同19号,身份证号码232721196810100014。被告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月诉被告松原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于占玖审判员  冯跃忠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