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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伏阳景武、芜湖县长虹运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王平、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吴传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伏阳景武,芜湖县长虹运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王平,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吴传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立群,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林森,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阳景武,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芜湖县长虹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陈海滨,总经理。上述两被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郭俊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雨晴,公司员工。被告:王平,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理人:许祚文,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伟,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雨晴,公司员工。被告:吴传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仕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群诉被告伏阳景武、被告芜湖县长虹运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被告王平、被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吴传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伏阳景武、被告王平、被告吴传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群撤回对被告伏阳景武、被告王平、被告吴传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