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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平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平,男,汉,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盗窃本院受理陈明江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平未按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平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