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平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平,男,汉,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盗窃本院受理陈明江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平未按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平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