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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郑宏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坤,段香香,郑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郑宏坤,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段香香,女,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郑先华,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宏坤与段香香、郑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宏坤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宏坤已对被执行人段香香、郑先华拍卖(房地产权证号:2005268**号)的房地产余款220000元予以查封((2014)埇执字第01712号执行案),现因执行需要提取被执行人段香香、郑先华查封的220000元(该款在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香香、郑先华拍卖(房地产权证号:20××21号)的房地产余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