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宜平与辛明生、李仁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宜平,辛明生,李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翁宜平,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辛明生,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仁英,女,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翁宜平与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宜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辛明生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东门路11号B座702室的房产。本院立案执行后,审理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辛明生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东门路11号B座702室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仁英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辛明生、李仁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辛明生、李仁英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翁宜平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