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国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号罪犯唐国胜,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唐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0日,共获嘉奖13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国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国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