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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家敏与祝忠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敏,祝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黄家敏,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祝忠清,男,195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祝忠清155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