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光辉与郑步孔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辉,郑步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745-1号申请人林光辉,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步孔,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林光辉与被执行人郑步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确认被告郑步孔尚欠原告林光辉货款200000元。该款被告郑步孔同意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170000元从2014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4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确认截止2014年2月份被告郑步孔尚欠原告林光辉利息损失20000元,该款被告郑步孔同意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2014年3月份起的利息损失,被告郑步孔同意以实际尚欠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每月30日前支付,直至货款付清为止。三、上述欠款,被告郑步孔若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林光辉有权就全案未履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4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费2240元,由被告郑步孔负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 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筱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