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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闻其初。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