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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宪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宪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开区四公里街323号3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黄曦,职务经理。被告曾宪茂,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本区白市驿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