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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崇江,“苏赣渔12628”轮船舶所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43号请求人仲崇江,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一队1097号。被请求人“苏赣渔12628”轮船舶所有人。请求人仲崇江称,2014年2月26日,请求人仲崇江所有的“苏赣渔03679”轮与“苏赣渔12628”轮于连云港水域发生碰撞,“苏赣渔03679”轮沉没,产生了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请求人身份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仲崇江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仲崇江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提取“苏赣渔12628”轮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的复印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人民陪审员  庄海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第六十八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第七十条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