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邵政东与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政东,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邵政东。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文。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政东与被告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政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政东负担。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