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岑日波与潘俊静、潘大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日波,潘俊静,潘大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79-1号申请执行人岑日波。被执行人潘俊静。被执行人潘大寅。岑日波与潘俊静、潘大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因诉讼保全需要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184-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岑日波及其担保人欧敏如下财产:一、岑日波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3-E栋3单元301号房;二、岑日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地下室C053号房;三、岑日波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C区C-094号房;四、查封岑日波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五、欧敏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地下室E066号房;六、欧敏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现因诉讼终结,申请执行人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岑日波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3-E栋3单元301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岑日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地下室C053号房的查封。三、解除对岑日波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C区C-094号房的查封。四、解除对欧敏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地下室E066号房的查封。五、解除对岑日波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的查封。六、解除对欧敏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