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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吕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投资人韩震山。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华,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吕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本院准许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根据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的索赔金额10,000元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人民陪审员  宋金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宫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