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宋相涛与陈道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相涛,陈道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相涛,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安,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襄阳中支公司)。代表人周虹,永诚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丽琼,永诚保险襄阳中支公司职员。上诉人宋相涛与被上诉人陈道安、永诚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相涛以与被上诉人陈道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相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相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被上诉人陈道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相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勇审 判 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田在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