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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XX洲与任阿来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洲,任阿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洲,男,住广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阿来,女,住广德县。再审申请人XX洲因与被申请人任阿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洲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为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XX洲名下,足以证明XX洲就是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分家析产纠纷和继承纠纷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应驳回任阿来的诉讼请求。综上,XX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权属及任阿来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因案涉房屋建于1983年,XX洲生于1963年,从常理上推断20岁左右的人一般不具有建造房屋的财力,故XX洲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二审判决鉴于XX洲将打工收入交付其父母,结合当地农村习惯,推定房屋为李亚林(XX洲之父)、任阿来(XX洲之母)及XX洲三人共同共有并无不妥。房屋的所有人自房屋建成时取得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在1983年就已经为李亚林、任阿来、XX州。至于1991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XX洲名下不能改变李亚林、任阿来、XX州在1983年就已经三人共同共有房屋的事实。(二)关于任阿来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1987年李亚林死后,其遗产中房屋未被继承人分割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鉴于房屋的特殊性,不便对其进行实物分割。现案涉房屋2013年11月7日被拆迁,相应的权利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款份额,任阿来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主张拆迁补偿款份额的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XX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