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田朝军与龙绪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朝军,龙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田朝军,男,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龙绪辉,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绪辉有川XBH7**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龙绪辉所有的川XBH7**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龙绪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龙绪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