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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一终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胜与张书伶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伶,张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伶,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中燕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高鹏。委托代理人田非,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书伶与被上诉人张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3)香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张书伶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县人民法院(2013)香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