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史步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步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71号罪犯史步峰,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埇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步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经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宿刑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史步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史步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史步峰系病犯,生活难以自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审批鉴定表、监区证明、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步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应依法从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步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