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义友申请执行郭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义友,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秦义友,男,生于1960年7月6日。被执行人郭宏,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申请人秦义友与被执行人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三合法庭于2015年2月13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宏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秦义友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绵阳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川BCK3**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