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梨女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梨女等185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三村村民(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素珍,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三村1区**号。委托代理人张廵礼,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梨女等185名村民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立一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梨女等185名村民要求包头市人民政府履行协调解决征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等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只是人民政府裁决的前置程序,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敖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