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春琴与郑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琴,郑晓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春琴,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晓丹,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琴与被告郑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陈春琴负担。审判员 吴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