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邦保诉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144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邦保,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韦邦保。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负责人:杨浩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燕,该公司防损领班。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邦保诉被告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邦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邦保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