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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202号原告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启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邵长遵。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街道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育才路交汇处西南角。负责人李雄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价值11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