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县禹越镇钱塘村。法定代表人沈荣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中心路8号7幢。法定代表人陈小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1927.69元,于2014年6月21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由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前直接给付德清诚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24992.6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网上拍卖(均流拍),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24992.6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评估报告、流拍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评估拍卖,但经两次公开网上拍卖,均已流拍,被执行人又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