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堂玉与黄泽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堂玉,黄泽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朱堂玉。被告黄泽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堂玉与被告黄泽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堂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泽伟人民陪审员 叶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