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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瑾与李军、欧阳尔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瑾,李军,欧阳尔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余瑾。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欧阳尔银(系李军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90,563.2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63.2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