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瑾与李军、欧阳尔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瑾,李军,欧阳尔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余瑾。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欧阳尔银(系李军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90,563.2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军、欧阳尔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63.2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