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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韩园园与张占宝、祖国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园园;张占宝;祖国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古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韩园园,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宝,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祖国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00XXXX。 法定代表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园园与被告张占宝、祖国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13日,被告祖国强驾驶被告张占宝所有的×××号重型货车与原告所有的×××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的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祖国强负全部责任。原告损失经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认定车辆损失费207050元。本次事故还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公估费6210元、施救费1800元、拆解费6210元。×××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三被告赔偿下列经济损失:车辆损失费207050元、公估费6210元、施救费1800元、拆解费6210元,共计2212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韩园园各项损失人民币195000元。 二、其他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韩园园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