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8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霞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靳某某系同村村民,于199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现已成年,次子为在校学生。其与被告靳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刚结婚几年日子过的很好。2009年被告靳某某无故离家出走,因数个债主向其索要欠款,其才得知被告靳某某擅自给其兄长开办的洗煤厂办理贷款欠债。被告靳某某出走的几年来,其独自抚养二子吃尽了苦头,甚至债主常常向其逼债,致使其生活在恐怖的氛围中。被告靳某某于2011年10月拖着病体回到介休其母亲家中。期间,其前往探望被告靳某某,被告靳某某却声称不认识,对其与孩子的生活不理不问。因此,其认为与被告靳某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次子由其抚养。被告靳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岳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生活一切正常。因其在协助兄长搞企业时亏损欠了外债,后因债主逼债被迫外出,躲债期间其身患重病,被迫返回介休,家庭生活一度出现困难,给原告岳某某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压力。虽然原告岳某某向其提出离婚,但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生活困难是暂时的,加之其病体尚未痊愈,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系自由恋爱,于199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取名靳XX,现已成年;次子取名靳X,现年X周岁,现随原告岳某某生活。2009年被告靳某某因躲债而离家,与原告岳某某分居至今。现原告岳某某以与被告靳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被告靳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区分。本案中,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靳某某的出走对其与原告岳某某的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被告靳某某是为躲债而出走,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且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年,双方应该珍惜多年的感情,加之被告靳某某身体尚未痊愈,故对原告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