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建永与魏世军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永,魏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永,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魏世军,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赵建永依据(2014)神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魏世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世军当庭给付申请人赵建永3万元,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魏世军自愿负担,因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