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镇林、王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镇林,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7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镇林,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王小丽,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溪县,现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镇林、王小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执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