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保明与寇树中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保明,寇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6号申请人齐保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树中,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大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寇树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寇树中在2012年2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齐保明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寇树中在大同县峰峪财政所账户上存有退耕还林补偿款34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寇树中存在大同县峰峪财政所账户上的退耕还林补偿款31000元。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郭 金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