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港民初字第5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5287号原告王一×,无职业。被告王二×,无职业。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王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三×。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对家庭漠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10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滨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自2010年8月起至王三×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二×辩称: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的经济条件较原告优越,婚生女王三×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原告另有其他子女。故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三×随被告共同生活,并不向原告主张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三×。2012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10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滨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承认己方还有其他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原、被告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尚有其他子女这一情形,王三×以随被告王二×共同生活更为有利。被告明确表示不向原告主张抚养费,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二、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所生之女王宝芮随被告王二×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涛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